为规范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工作,维护校聘人事派遣人员合法权益,调动其积极性,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总工发〔2009〕21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总工发〔2016〕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试行)所称校聘人事派遣人员是指《中北大学人事派遣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适用范围”规定的人群。
二、凡经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处聘用的校聘人事派遣人员,承认《中国工会章程》,均可向所在单位基层工会提出入会申请。
三、申请入会者,须本人填写《中北大学工会会员登记表》,经基层工会组织审核同意,校工会批准成为中北大学工会会员。
四、加入工会的校聘人事派遣人员有缴纳工会会费的义务,办法与本校事业编制会员缴纳会费规定相同,按与人事处签定合同工资数执行,纳入校工会经费统一管理。
五、加入工会的校聘人事派遣人员有参加基层工会和校工会组织的职工活动的权利。
六、校聘人事派遣人员离开学校工作岗位,解除与学校的劳动关系时,其与中北大学工会的会籍关系自动解除,同时结转会员关系。
七、工会会员要求退会,须书面提出申请,报基层工会审核批准,校工会备案。
八、本办法(试行)解释权归中北大学工会委员会。
九、本办法(试行)自中北大学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发布之日起实施。